裁判文书详情

稽**与宿*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稽某某与被告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稽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,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稽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