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稽某某与被告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稽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,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稽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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