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,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刘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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