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翁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翁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2015年11月2日受理,2015年12月16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,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翁某某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,婚初夫妻感情尚可,并生育一名男孩朱光泽7周岁,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,因家庭琐事口角,且被告经常酗酒殴打原告,现夫妻已分居2年之久,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;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。

本院查明

经本院审理查明:翁某某与朱某某自由恋爱于2010年7月17日登记结婚,生育一名男孩朱光泽(2009年4月24日出生)。双方婚后感情一般,经常因家务琐事口角。2012年5月双方口角后分居至今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: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登记表、声明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翁某某与朱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超过两年,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对翁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。婚生男孩因双方分居后一直随朱某某共同生活,故应由朱某某抚养,庭审中,翁某某表示每月可支付子女抚育费500元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1、准予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;

2、婚生男孩朱光泽(2009年4月24日出生)由被告朱某某抚养,原告翁某某自2015年12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元,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止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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