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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2015年8月5日受理,2015年11月1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,陆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梁某某诉称:原被告于1997年登记结婚,婚生女儿梁*,现年18岁。婚初夫妻感情尚可,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,被告现已离家出走三年,现下落不明。原告诉至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;婚生女孩梁*由原告抚养。

本院查明

经本院审理查明,梁某某与陆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较好,生育一名女孩梁*(1998年12月20日出生)。后因陆某某2012年3月离家出走分居至今。梁*一直随原告生活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:结婚登记证、农安县**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梁某某与陆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超过两年,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对梁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;婚生女孩因现陆某某下落不明,应由梁某某抚养为宜,梁某某在庭审中放弃子女抚养费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1、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;

2、婚生女孩梁*(1998年12月20日出生)由原告梁某某抚养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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