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蔚某某诉被告刘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诉称:我与被告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尚可,并婚生一名男孩刘某某,现年13周岁,婚后双方性格不合,因家庭琐事时常口角,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,现夫妻已分居4年之久,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原告无奈,故诉至法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婚生一名男孩刘某某由原告抚养。
被告辩称
被告未到庭应诉,亦未答辩。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尚可,并婚生一名男孩刘某某,现年13周岁,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以及家务琐事时常口角,原、被告分居已达三年之久,且被告下落不明,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原告诉讼来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及询问刘**笔录一份佐证。证明原、被告系夫妻关系,原、被告现已分居三年之久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被告离家出走去向不明,且原、被告已分居三年之久,足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对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。婚生男孩刘某某应由原告抚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准予原告蔚某某与被告刘*离婚。
二、婚生男孩刘某某(13周岁)由原告自行抚养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五年十二月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