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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,2015年12月4日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杨某某、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杨某某诉称,我与石某某于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共同生活中,由于双方性格不合,常因家庭琐事口角,石某某经常打我,现夫妻已分居。要求与被告离婚,共同存款90,000.00元其中的50,000.00元归杨某某所有。

被告辩称

石某某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。我们双方的感情未破裂。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我父亲摔伤住院,需要抢救且需要手术费用较多,我着急回家,双方产生矛盾。另*某某认为我情况复杂,需要回老家(山西省)安家,缺乏安全感,所以要离婚。我可以保证不回老家安家。杨某某陈述的存款我都给我父亲看病用了,现在我没有存款。

本院查明

经本院审理查明,杨某某与石某某于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共同生活中,由于双方性格差异,偶尔因家庭琐事口角。杨某某决心要和石某某离婚,遂分居。

上列事实认定的依据有杨某某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的结婚证、石某某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的2张速递单据,双方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均无异议,本院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杨某某与石某某存在着合法的夫妻关系。杨某某要求离婚,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。杨某某未能提供证据,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300.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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