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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,2015年12月3日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孙*某诉称:我和被告于1987年结婚,婚后领养一名男孩孙*甲,现已成年,独立生活。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,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,于2005年分居至今,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。请求法院判令1.与被告离婚;2.各自分得的承包田由各自经营耕种。

被告辩称

于某某缺席,亦未提供答辩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告孙*某与被告于某某于1987年结婚,婚后领养一名男孩孙*甲,现已成年,独立生活。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,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,于2005年分居至今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分居长达十年之久,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。

二、自2016年1月1日起,原、被告各自在农安县小城子乡潘家屯村宋家屯2组分得承包田由其各自经营耕种。
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由原、被告各负担150.00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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