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受理费300.0元,返还原告150元,余款1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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