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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照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返还原告150.00元,另150.00元,由原告自行负担。邮寄送达费112.00元,由原告自行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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