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受理费300元,返还原告150元,由原告负担150元,邮寄送达费72元,返还原告18元,由原告负担54元。
裁判日期
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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