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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某某与张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宣某某诉被告张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*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张*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,原被告均系再婚。原告携一女张**(现年15周岁)到被告家生活,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,还威胁原告说要杀原告全家。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故诉至法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,原告的女儿张**由原告自行抚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未答辩。

本院查明

经本院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告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张*乙与原被告共同生活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主张离婚,但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,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宣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减半收取150.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.00元由原告负担,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.00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○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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