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。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返还原告150元;邮寄送达费112元,返还原告150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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