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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**与被告卢*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高**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准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高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返给原告150.00元,由原告负担150.00元;邮寄费72.00元,返还原告36.00元,由原告负担36.00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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