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减半收取150.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.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,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.00元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五年十二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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