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,并无不当,依法应准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返还原告150元,由原告负担150元。邮寄费112元,返还原告112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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