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,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:我和被告于199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,婚生两名女孩,长女王*甲(1998年4月23日出生),次女王*乙(2007年7月6日出生)。婚后被告有家庭暴力,平时喝完酒后还说要杀我,有一次被告打我时还把门锁上了,我父亲报的警。被告不挣钱,在家除了赌就是喝,还欠了许多外债,都是我还的,这么多年这两个孩子都是我拿的抚养费,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诉讼来院,要求判决:1、原告与被告离婚;2、婚生女孩王*乙(2007年7月6日出生)由我抚养,婚生女孩王*甲(1998年4月23日出生)由被告抚养;3、一台四轮车依法分割;4、共同外债30000元,平均偿还;5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,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

原告孙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明:

结婚证一份,意在证明原、被告结婚的事实。

被告王某某未提交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*某于199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,婚后双方感情尚可,并婚生两名女孩,长女王*甲(1998年4月23日出生),次女王*乙(2007年7月6日出生)。现原、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,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
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和庭审笔录为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已结婚多年,并生育两名子女,由此可见原、被告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,虽然原、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但只要双方妥善处理,彼此真诚相待,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。庭审中,原告虽然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但并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本院不予采信。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,不准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○一五年十二月七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