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减半收取150.00元及邮寄费72.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,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.00元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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