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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**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姜*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2015年9月7日受理,2015年12月5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姜*甲到庭参加了诉讼,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姜*甲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,婚初夫妻感情尚可,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,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,现因被告离家出走6年之久,下落不明,杳无音信,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诉到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本院审理查明:姜**与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2月1日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一般,经常因家务琐事口角。2010年双方口角后李某某离家出走分居至今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: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登记表、声明书;农安县**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姜**与李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超过两年,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对姜**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(四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姜*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.

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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