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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,2015年12月15日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徐某某诉称:我与雷某某2006年2月25日登记结婚,婚初感情尚可,但后来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,且已分居满两年,感情确已破裂,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**某某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雷某某无答辩意见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告徐某某与被**某某于2006年2月25日登记结婚,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,2013年7月23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。另查明,原告徐某某曾主张离婚诉至法院,后于2015年3月26日撤诉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:原告徐某某提供的、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结婚登记证、公主岭**村民委员会关于二人分居两年的证明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登记结婚,已确立婚姻关系,现二人已分居满两年,说明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对其离婚主张予以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**某某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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