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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德*初字4176号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某某、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某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9年5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,二人婚后育有一子王*甲,现年10岁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请求法院判令原、被告离婚;婚生女王*甲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500元;共同财产砖瓦结构房屋五间及院落由法院依法分割;案件受理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段某某辩称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较好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9年5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。原、被告生育一子王*甲(现年10周岁)。原告主张原、被告感情破裂,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关系,在婚姻生活中应以互相尊重、互相体谅、互相包容的方式处理双方矛盾。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,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,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返还原告150元,由原告负担150元,邮寄费72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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