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曲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减半收取150.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.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,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.00元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五年十二月十日
杨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**与薛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高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(2015)德*初字4176号民事判决书
程某某与李*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尹某某与马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