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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某某与李*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返还原告150.00元,余款150.00元及邮寄费112.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○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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