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返还原告150.00元,余款150.00元及邮寄费112.00元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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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德*初字4176号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