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撤回对被告佟某某的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初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得当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初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返还原告150.00元,剩余150.00元,由原告负担,特快专递费72.00元,返还原告36.00元,剩余36.00元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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