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才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才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,于2015年12月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,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才某某诉称:原、被告于1997年6月7日登记结婚,婚初感情尚可,并生育两名子女,长女杨*,17周岁,次女杨*10岁。婚后由于性格不合,因家庭琐事时常口角,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,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诉至来院,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;婚生两名女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由法院裁决;共同财产4000平方米猪舍及共同债务100000元由法院裁决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才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6月7日登记结婚。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两名子女,长女杨*,17周岁,次女杨*10岁,2015年10月因才某某与杨某某被告口角后分居至今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:才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结婚登记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才某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提供证据,故对才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才某某的离婚请求,不准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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