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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X诉*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秦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2012年4月24日登记结婚,2013年1月开始分居,2014年9月11日,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。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本院认为,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邓XX的准确地址,致案件无法查清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驳回原告起诉。

案件诉讼费用300元,由本院退还给原告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吉林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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