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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孙某某诉称,原、被告于1994年在深圳夜总会相识恋爱,当时原告已有家庭,后于1996年与前妻协议离婚,于1998年1月19日与被告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因为地域、习俗、性格等存在差异,结婚不到三个月就经常发生争执,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。原告为了躲避被告,自2013年2月起就离开上海去外地工作,与被告分居至今,直到2015年5月因为诉讼事宜才回到上海,但双方依然是分房生活。原告曾经于2014年1月向普**院起诉离婚,普**院未予准许。原、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、债务。原告认为自第一次诉讼后,双方感情未能改善,而且被告性格暴烈,经常对原告进行肢体和言语的威胁,双方的婚姻名存实亡,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、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曾某某未到庭答辩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199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,原告系再婚,被告系初婚,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原告曾于2014年1月向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,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法院裁定以撤诉处理。被告在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4日的谈话笔录中表示双方于2013年11月27日分居至今。

庭审中,原告表示因为双方婚后未购买住房,一直住在原告哥哥家,如果离婚后被告无法解决居住问题,原告愿意每月补贴被告2,000元用于租房,直至被告再婚。

以上事实,除原告陈述外,另有结婚证、(2014)普*一(民)初字第638号民事裁定书、普**民法院2015年3月24日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,并经本院审核,应予认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虽系自主婚姻,但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,致双方关系恶化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后以撤诉结案,但自此以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,可以认定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应予支持。原告自愿离婚后每月补贴被告2,000元用于租房,直至被告再婚,于法无悖,本院予以准许。因被告未到庭应诉,无分割共同财产的意见,故本案对双方共同财产不作分割。如今后当事人主张分割的,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,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,可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;

二、原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被告曾某某2,000元租房补贴,直至被告曾某某再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计100元,由原、被告各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上海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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