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郭*与钟**、钟**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郭*与被执行人钟**、钟**、李*离婚纠纷一案,遂**民法院作出的(2014)遂草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,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。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经过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、房产等执行措施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。本案执行标的额35000元及相应利息,诉讼费1100元,均未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(2014)遂草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,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。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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