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邓*与康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邓*与被执行人康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4)遂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被执行人康*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。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9800元及相应利息,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、房屋、车辆等进行查询后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。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9800元及相应利息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(2014)遂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。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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