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诉被告黄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经人劝解,于2015年8月1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胡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,减半交纳为一百五十元,由原告胡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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