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胡*与黄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诉被告黄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经人劝解,于2015年8月1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胡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,减半交纳为一百五十元,由原告胡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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