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杨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**适用简易程序,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及其代理人、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:2015年3月,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谈婚。在短暂接触后双方于2015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。期间原告向被告本人支付了彩礼69000元。婚后被告对原告异常冷漠,不尽妻子义务,甚至通过短信凌辱原告,并说她是受父母逼迫才嫁予原告的。从2015年6月起双方正式分开,未再联系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原告如今人财两空,只好诉至法院,要求判决双方离婚,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不同意离婚。双方是自愿结婚的,原告也没有给付彩礼。没有发过信息骂原告,双方在8月1日才分开。

庭审时,原告提供下列证据:1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,证明原告诉讼主体情况;2、结婚证,证明双方于2015年4月7日登记结婚情况;3、叶坪**委会证明,证明双方感情无和好的可能,并且曾经因为彩礼调解不成;4、短信清单及截图,证明被告嫌弃原告,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。5、证人杨**、许**(原告的父母)证言,证明双方关系不好及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70000元左右。

被告质证后认为:一、对证据1、2没有异议;二、对证据3有异议,村委会没有调解过;三、证据4的内容认为不属于辱骂;四、对于证人证言,则认为生活中会关心原告,没有得到原告的彩礼。

被告举证如下:1、通话清单2张,证明双方联系很多,在2015年8月才分手;2、手机照片2张,证明在2015年6月8日从泉州回家后住在原告家。

原告对于被告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,但是认为通话是为劝被告回家但她不肯,车票照片并不能证明被告回到原告家居住的事实。

本院结合当事人法庭陈述,对双方的证据认证如下:一、对于原告提供证据中,证据1、2、4,被告没有异议,予以认定;对于证据3即村委会证明,因为双方确已发生矛盾,该证明符合事实,本院予以采信;证人因系原告父母,被告对其证言也不认可,且无其他证据相佐,故本院对证人证言无法采信。二、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,均属书证,本院对其真实性予认定。

本院查明

综上,本院认定以下事实:

2015年3月,经人介绍,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相识谈婚,并于2015年4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。婚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冷漠,不尽妻子义务,双方发生矛盾。2015年6、7月份起双方分开生活,后少有联系。原告因此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、人财两空为由,提起诉讼,要求离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与被告自愿结婚并办理登记,其婚姻合法有效。从双方认识到分开,双方共同生活仅三、四个月时间,并未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,从双方的互发短信可以获知,当事人之间确已发生较大矛盾,且被告并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,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杨某某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西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