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谢*诉被告胡*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谢*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,减半交纳一百五十元,由原告谢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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