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曾*与罗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曾*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,遂**民法院作出的(2015)遂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。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20000元。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银行存款、房屋、车辆、工商等查询措施后,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20000元(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).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(2015)遂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,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,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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