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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钟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与被告钟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谢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、被告及委托代理人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诉称,原、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,后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尚好。同年的11月1日生育女儿取名钟*乙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儿子钟*丙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儿子钟*丁。之后夫妻共同努力,在家建了房子买了车子。这几年因被告长期在外务工,感情大变。少寄钱或不寄钱回家,对家庭也不负责任,孩子的学费,生活费、医疗费也不给,全靠原告向亲戚借钱。原来是被告背着原告同揭**城区的一给林姓的女人同居,并生育了两个小孩,这事被告父母、亲戚、朋友都知道。为了挽救这段婚姻,原告给予其劝导、包容,但是被告不知悔改,去意已定,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现原告已经查出疾病,治疗需要七八万元。

为此,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,遂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:1.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。2.婚生儿子钟**、钟**双方各抚养一个。3、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金40000元。4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。

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:1、身份证,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。2、结婚证,以证明原告张*和被告钟*甲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。3、疾病诊断书,以证明原告现在患有尖锐湿疣,治疗需七八万元。4、电话短信通信记录,以证明被告在外有婚外情。5、购置家具及装修物件的购物单,以证明原、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尚有债务未还清。6、证人钟*乙的证言,以证明被告在外有外遇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钟某甲答辩称,原告和被告两人系同乡上下村,从小就认识,又是自由恋爱,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,婚后生育了三个小孩。三个小孩出生后,家庭幸福美满,和和睦睦的过日子,其实夫妻之间没有过大的矛盾纠纷,主要是一些生活琐事引起的。原告诉状中说被告不寄钱回家,不是事实,生活中的开支都是被告寄钱回来的,去年一年寄了三、四万元回家。被告也无第三者,原告在诉状中称述被告在揭阳有个第三者,完全是无中生有,完全是原告无端的猜疑。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外遇,也无证据证明原、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了。另去年的八月份,原告把2013年购买的小车强行开回了家,加上车辆马上就要年检了,被告方要求原告把车辆及车辆行驶登记证返还被告,同时将被告的身份证也返回被告。

被告钟*甲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:1、户籍证明,复印件,以证明原、被告生育了三个小孩。2、汇款单,以证明被告曾汇款回家。3、照片、行驶证、身份证,以证明原告将车开回家并且将被告的身份证也留在家里。4、包裹单,以证明原告寄手机给别人。5、电话通话单,以证明原告和别人通话的记录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谈婚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小孩。于**年××月××日生育女孩取名钟*乙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儿子取名钟*丙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男孩取名钟*丁。原、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了近20年,在共同生活期间在遂川县黄坑乡修建了房子,2013年购买了小车。原告张*认为,这几年在外务工,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,在外有第三者,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提起诉讼。

以上事实有身份证、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可以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认识,并在遂川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,成为夫妻,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,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二十年并生育了三个小孩,彼次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。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部分手机短信记录,其内容表述不清晰,同时不能和别的证据形成证据链,故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方在外有第三者。原、被告经过了多年的努力,家庭条件近年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,修建了房子、购置了车子,原、被告之间的感情裂痕也是近来才出现的情况,被告在去年也寄了三、四万元回家,对此原告也表示认可,被告也对家庭承担了相关的责任。本院认为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。本院希望原、被告珍惜彼此之间建立的夫妻感情,为追求幸福的生活而共同奋斗。在共同生活中应该注意沟通的方式,避免因琐事发生口角,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。只要双方能够求同存异,减少相互间的猜疑,加强彼此间的关爱,双方就有和好的可能。为此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及《最**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张*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张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西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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