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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玉诉被告符*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玉诉被告符*灵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*玉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符*灵经本院依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玉诉称:原、被告2008年5月10日认识恋爱,2009年4月举行婚礼,2011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。婚后2009年生育长女符*凤,2013年生育二女符*虹。婚后原、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纠纷,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不管不顾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特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:1、原告与被告离婚;2、婚生长女由原告自行抚养,婚生二女由被告自行抚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符*灵未作答辩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经相识恋爱后,于2009年4月21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,2011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。婚后2009年生育长女符*凤,2013年生育次女符*虹。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,致使夫妻产生隔阂。2015年2月原告离开被告出外打工,双方分居生活。现婚生长女随原告生活,次女随被告生活。原、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,无共同债权债务。

上述事实,有原告的陈述,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为据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是合法的婚姻关系,受法律保护。但原、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纠纷,致使夫妻产生隔阂,分居生活,感情破裂,现原告请求离婚,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离婚后双方所生两女儿的抚养问题。考虑现长女符*凤随原告生活,次女符*虹随被告生活,改变生活环境对两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利,长女随原告生活,二女随被告生活为宜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王**与被告符某灵离婚;

二、婚生长女符*凤由原告王*玉自行抚养,次女符*虹由被告符*灵自行抚养。
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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