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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*与黄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罗*诉被告黄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原告罗*及其委托代理人潘**和被告黄*甲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罗*诉称,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认识,双方认识几个月后便同居生活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儿子黄*乙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女儿黄*丙。双方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到兴宾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。儿子一岁多的时候,两个人就到广东打工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,被告嗜赌、蛮横、疑心重、霸道不讲理,常无故打骂原告。2012年5月22日,原告遭被告往死里打,原告无奈就此逃离。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,彼此没有往来联系,被告亦没有来找原告。因此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:一、原、被告离婚;二、婚生两个小孩离婚后由被告抚养,原告每月付两个小孩抚养费500元,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黄*甲辩称,因为孩子尚小,而且原告给付的抚养费500元太少,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。现在小孩读书一年时间都花费差不多一万元,被告每月的工资5000元都花在孩子读书上了,若是原告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多些,被告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3年3月份自己认识,同年6月两人便同居生活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男孩黄*乙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女孩黄*丙,现两小孩都随被告生活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双方到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婚后夫妻感情一般,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。2012年5月22日,原、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,双方有肢体冲突,原告就此与被告分开生活至今,分开生活期间往来联系较少。原告遂于2015年11月3日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,要求本院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、被告的陈述,原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,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帮助,互相理解,共同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原、被告从认识、恋爱到结婚,双方在一起生活了近10年时间,且现在还共同养育两个小孩,婚姻基础较牢固。婚后双方虽时有争吵,但争吵原因是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分歧,加之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,才导致今天的局面,原、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。因此,原、被告只要在今后生活中能够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交流,互相理解,多为年幼的小孩的未来着想,还是能够化解夫妻间的矛盾,建立起和谐、美满的幸福家庭。轻言离婚,对原、被告的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不利。虽原告于2012年5月份与被告因发生肢体冲突后就此分开生活至今,但目前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原告要求的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罗*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本案诉讼费300元,由原告罗*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西壮族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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