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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**与符*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符*与被告林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9月9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陈**独任审判,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符*、被告林**及其委托代理人林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院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符*诉称:原、被告于1962年10月登记结婚,生育有一子一女。共同生活期间,因双方性格不合,经常吵架、打架,自1996年分居生活至今,互不往来,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。双方共建的房屋已被法院拍卖还债,现双方无共同财产。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、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林*兰辩称:原、被告于1962年10月登记结婚。婚后先后生育有二男一女,其中一儿子于1999年因病死亡。1990年原告有外遇后经常夜不归宿,造成双方经常吵闹,自1996年1月原告私自离开家庭至今,夫妻已分居十九年之久,互不往来。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在儋州市建有一间五层楼房,因原告用该房抵押银行借款,于2000年3月已被法院查封拍卖用于偿还贷款。虽然自1996年起原、被告双方已分居生活至今,但双方的年龄都将近70岁的老人,离婚会影响到子女的名誉,也会影响到子女赡养父母老年的生活,因此原告不同意离婚。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,应补偿被告人民币80000元。因为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房产是用于偿还原告的个人债务,另原告现月退休金有4488元,自1996年双方分居以来,原告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离婚时原告应当给予被告补偿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告符*与被告林某兰于1962年登记结婚。婚后共生育有两男一女,其中一儿子已因病死亡,另两子女均已成家立业。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,自1996年分居生活至今。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在儋州市建有一间五层楼房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被法院拍卖用于偿还债务,现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。

另查明:原告患有直肠癌IV期,2014年4月23日住院手术切除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、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系老年夫妻,双方共同生活几十年,子女均已成家立业。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分居多年,但双方已年近七旬更需要老来伴和子女的赡养,况且原告又身患直肠癌晚期,只要原告能念及夫妻共同生活多年的感情,放弃离婚念头,同时被告能够谅解原告多年离开家庭,未尽到家庭义务的过错,夫妻重归和好还是有希望。因此,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符*与被告林某兰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原告符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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