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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某某与李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审判员费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**、被告李*甲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黄某某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2008年8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,2009年5月15日生育一子,取名李*乙。由于双方婚姻基础差,在不甚了解的前提下草率结婚,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。双方性格差异大,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,被告不关心体贴原告,原告感受不到来自被告的温暖。被告好赌博并且屡禁不止。双方因感情不和,于2009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,双方各自过各自的生活,互不联系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,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没有和好的可能。为此,诉至法院,要求:一、离婚;二、婚生子李*乙随被告生活,由原告每月承担李*乙的生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,教育费、医疗费凭票由原、被告各承担一半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*甲辩称:原告诉状上所说的分居时间不是事实,李*乙出生前双方没有分居,大概是从两三年前开始分居的。现在被告同意离婚,但是儿子李*乙要随原告生活,被告愿意每月支付李*乙生活费600元,教育费、医疗费凭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*甲于2008年8月7日在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,2009年6月7日生育一子李*乙。李*乙现随被告李*甲生活。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,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。被告李*甲经常赌博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、户口薄复印件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、结婚证以及原、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黄某某提出离婚,被告李*甲同意离婚,本院依法应予准予离婚。对于子女抚养问题,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、成长出发,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。李*乙虽然从出生开始至今,大多数时间都是跟随被告李*甲生活,但因被告李*甲经常赌博,不利于李*乙的成长,为此,本院认为,李*乙随原告黄某某生活为宜。被告李*甲在庭审中自愿每月支付李*乙生活费600元,教育费、医疗费凭票由原、被告各负担一半,本院予以确认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*甲离婚;

二、原、被告婚生子李*乙(生于2009年6月7日)随原告黄某某生活,由其抚养;被告李*甲从2015年12月起每月支付李*乙生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,在此期间李*乙的教育费、医疗费凭票由原、被告各承担一半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,由原告黄某某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四川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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