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尹某某与吉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**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应准予撤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,由原告尹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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