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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某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彭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**,被告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叶某某诉称,原、被告于1991年12月26日在犍为县清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。1992年7月3日生育长女曾*(现已成年)。2009年7月24日生育次子曾*乙。原、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,双方性格不合,甚至因为一起小矛盾可以长达几个月互不搭理,导致原告现在身心非常疲惫,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,为离婚一事,双方多次协商无果。2014年12月17日原告曾起诉到人民法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,因证据不足被驳回,在这大半年的时间内,双方关系仍维持现状,甚至更加恶化,无和好可能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,婚生子曾*乙随原告生活并抚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曾某甲辩称,被告现在是乙型糖尿病人,被告与原告现在在一起生活,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矛盾,2014年11月被告购买汽车,是向原告的大姐和嫂子借的钱,被告出了一点。小孩的一切抚养费都是被告出的。法院要了解情况就问原告的大姐和大嫂。原告借钱做矸石生意亏了很多,现在欠好多钱被告也不知道。原告的行为根本不能照顾好娃儿,娃儿永远不可能给原告。2015年02月25日被告征求原告的意见,叫原告出去耍。2015年02月26日原告搬起走了。现在就剩下了汽车,房子是1995年修的小青瓦房。为了买这个大车子,现在还差叶**2万元,张**1万元。被告不同意离婚。现在小儿子才06岁,希望原告与被告和好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系同村村民,双方从小就认识,于1989年确立恋爱关系。原、被告于1991年12月26日在犍为县清溪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。1992年7月3日生育长女曾*。2009年7月24日生育次子曾*乙。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以与被告没有夫妻感情为由诉来法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2015年01月30日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曾*甲离婚。2015年02月26日原告搬起走另行居住生活。2015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,要求与被告离婚,婚生子曾*乙随原告生活并抚养。

认定以上事实,有原、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,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、结婚证复印件、户口簿复印件、(2015)犍为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依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,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较好。原、被告在共同生活中,由于缺少沟通,产生了一些矛盾,只要原、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,少猜疑,互谅互让,和睦相处,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。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,仅有原告的口头陈述,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,希望与原告和好。因此,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证据不足,理由不充分。本院不予支持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。

本案受理费130元,由原告叶某某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四川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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