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赵某某与喻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喻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彭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**、被告喻*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喻善棋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赵某某诉称,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喻*甲于1998年11月03日在犍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,婚后于1999年09月04日生育一女,取名喻茂勤;2001年04月12日生育一子,取名喻*乙。由于双方在相识期间时间短,次数少,在缺乏应有的相互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,以至于婚后不久便发现彼此之间的性格、观点、爱好各异,为此双方常为家庭琐事、经常发生纠纷、吵闹。随着小孩的出生,双方勉强维持着夫妻关系,为了生存,为了家庭原告不得已外出打工养家。而作为被告不但经常赌博,也不努力挣钱养家,后经多次劝解,被告仍我行我素,反而经常与原告吵闹,对家庭不尽责任。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仅有的一点夫妻感情,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因双方矛盾尖锐,相互间没法沟通,不得已双方于2003年07月便分居生活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。原告于2015年03月0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,无法进行沟通,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。离婚后,婚生女喻茂勤随原告生活;婚生子喻*乙随被告生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喻*甲辩称,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喻*甲于1998年11月03日在犍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,婚后于1999年09月04日生育一女,取名喻茂勤;2001年04月12日生育一子,取名喻*乙。原告与被告是夫妻,原告去打工是原、被告之间商量了的,原告外出务工并没有拿钱回来,被告在家里带子女。原告说被告对原告不好,那么原、被告之间抚养的小孩是哪里来的。原告外出务工没有把钱拿回来,原告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。原告应该给付子女的抚养费。家庭存款全是原告的名字,有三张存款单,共计10多万元,原告全部偷走了。这是原、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,原告应该拿出来平分。不然就不离。原、被告在一起这么多年了,子女也生了2个,原告说要和被告分手,没有良心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喻*甲于1998年11月03日在犍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,婚后于1999年09月04日生育一女,取名喻茂勤;2001年04月12日生育一子,取名喻*乙。原、被告结婚后,因家庭经济拮据,原告从2001年03月外出务工至今。2011年原、被告一起在成都务工,在务工期间将其子喻*乙转到成**小学。2013年7一8月被告回家打谷子后,就没有再到成都去与原告一起务工。2014年9月原、被告将其子喻*乙转回来在犍为县双溪小学读书,其女喻茂勤在犍为县双**学读书。原、被告近年来,由于相互沟通减少,夫妻关系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。原告于2015年03月03日向本院起诉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2015年03月23日本院以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,判决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喻*甲离婚。2015年10月2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
认定以上事实,有原、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,原告赵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、结婚证复印件、户口本复印件、(2015)犍为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、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、原告的收据复印件10份、银行汇款收据复印件。被告喻*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、被告打工时的存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依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,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较好。只要原、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,相互理解、互谅互让,多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,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搞好的。原告认为,因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,原告主张从2013年07月便与被告分居至今。经审理查明2013年07月原、被告分居生活,是因原告在外务工所致,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,且在2014年09月原、被告还将其子喻某乙从成都转回来在犍为县双溪乡小学读书,说明在2014年09月份之前,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好的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证据不足,理由不充分,不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不予支持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喻*甲离婚。

本案诉讼费130元,由原告赵某某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四川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