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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,由原告程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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