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殷某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,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殷某某自行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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