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祖**与卡**离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申请人祖拜代·努尔江与卡**离婚纠纷一案,博**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(2012)博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权利人祖拜代·努尔江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。申请的执行标的为:案件款3000元,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卡**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,最**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终结(2012)博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二、申请人祖拜代·努尔江对被执行人卡**享有3000元的债权,当发现被执行人卡**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,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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