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申请执行人马**与被执行人马**离婚纠纷一案,巴**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(2014)巴*一终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马**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。申请的执行标的为:案件款5150元,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**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,最**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一、终结(2014)巴*一终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二、申请人马**对被执行人马**享有5150元的债权,当发现被执行人马**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,申请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,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