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75元,由原告负担(原告已预交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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