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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*与何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申*与被告何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申*、被告何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申×诉称,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11月自由恋爱相识,1998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。1999年9月21日生育一子何x1。原告系初婚,双方婚前感情尚可,婚后双方因年龄、家庭琐事吵架,致使感情破裂,已无和好可能,现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;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;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大兴区xx镇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,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何*辩称,原告陈述的相识、结婚登记时间、生育子女情况属实,我现在不同意离婚。孩子明年就要中考了,离婚对于孩子影响太大。关于房屋是我婚前全额购买,我不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。房屋是我1998年8月20日全款购买,我分三次交给开发商房款,无贷款,房本是2008年下发的。在此之前我一直签订的是购房协议,直到2008年因房屋不能做抵押,所以我就办了房本。对于孩子抚养问题,这个是理所应当的,我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,但是抚养费2000元过高,我不同意支付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申*(初婚)与被告何*(再婚)于1998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,1999年9月21日生育一子何x1。婚后初期,双方感情尚可。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自2012年8月开始,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。现原告诉至本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表示因孩子面临中考不同意离婚。庭审中,经本院询问,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。

子女抚养问题:婚生子何x1现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,原告要求孩子由其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,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,但认为2000元抚养费过高,同意支付1000元至1500元。

房屋问题:1998年7月17日,被告与北京市大**发集团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约定被告购买大兴区xx镇x园x-x-x号房屋,房屋价款为147831元。被告分别于1998年7月17日、1998年8月10日、1998年8月13日、1998年8月21日交纳了全部购房款。1998年8月21日,被告办理入住手续。2007年9月12日,被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。

家庭财产:被告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京xx奥拓车一辆,该车系2002年购买。庭审中,双方认可车辆现价值5000元,原告表示不要求分割车辆,亦不要求补偿车价款。

双方无共同存款、有价证券、债权债务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、结婚证、房屋所有权证书、购房发票、商品房买卖合同、业主入住公约等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,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;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本案中,原告申*与被告何**自主结婚,婚后本应共同搞好家庭生活,但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分居,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,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,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应予准许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,被告同意何x1由原告抚养,本院对此不持异议;关于抚养费数额,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1500元,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,本院判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为1500元。关于房屋问题,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,大兴区xx镇x园x-x-x号房屋系被告婚前全款购买,虽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时间发生在婚后,但可以认定该房屋的性质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,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,故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,缺乏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关于被告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京xx奥拓车,系双方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,原告表示不要求分割车辆,亦不要求补偿车价款,本院对此不持异议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条、第十八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七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申*与被告何*离婚。

二、婚生子何x1由原告申*抚养,被告何×自二○一四年九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,直至何x1十八周岁止。

三、登记在被告何*名下的位于大兴区xx镇x园x-x-x号房屋归被告何*所有。

四、被告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京xx奥拓车归被告何**。

如果被告何*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,由原告申*负担七十五元(已交纳);由被告何*负担七十五元,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,上诉于北京**人民法院。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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