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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与杨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*被告杨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*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刘*及其委托代理人赵*、被告杨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刘**称:原、被告于2009年5月7日结婚,双方均系初婚,婚后无子女。原、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经常为琐事争吵,被告婚后仅工作三个月就以不喜欢工作为由辞去工作,无所事事,全靠原告个人负担家庭经济来源。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,无法共同生活,故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,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杨**称,原告所述的婚姻登记时间、子女生育情况属实,但不认可夫妻感情破裂。被告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9年5月7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初婚,婚后无子女。现原告以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被告长期不工作为由,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。被告认为双方之间仍有感情,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故不同意离婚。同时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之前确有亏欠原告的地方,以后愿意对原告及家庭多付出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陈述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多年,婚后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。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,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,但庭审中,被告表示之前确有亏欠原告的地方,以后愿意对原告及家庭多付出,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。鉴于上述理由,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故本院认为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。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刘*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,由原告刘*负担(已交纳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北京**人民法院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,视为放弃上诉权利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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