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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*与马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吕*诉被告马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吕*、被告马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吕**称,我与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,后因性格不合、生活习惯不同,双方经常争吵。2013年12月底,我与被告分居。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马*辩称,我与原告婚前、婚后感情较好,虽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。现我愿做和好工作,故我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11年6月3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原、被告婚后感情好,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。2013年8月,原、被告分居。诉讼中,被告表示愿做和好工作,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陈述、结婚证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婚后感情较好,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,影响了夫妻感情,现原、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鉴于被告表示愿做和好工作,原、被告应努力搞好夫妻关系。综上所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吕*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,由原告吕*负担(已交纳七十五元,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,上诉于北京**人民法院。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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