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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陈**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后,被告李*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,认为其自从1998年和陈*结婚以后,就搬到东城区东四北大街×号居住,故其经常居住地在东城区,并据此认为我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,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。经询,原告亦认可被告对于其实际长期居住地的陈述,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原、被告均认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点在东城区,故本案应由北京**民法院管辖。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李*的管辖权异议成立,本案移送北京**民法院审理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北京**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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