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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诉被告鞠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鞠*经本院合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**称,被告在新西兰定居,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,双方于2004年4月7日结婚。婚后被告长期居住在新西兰,原告生活在北京。2006年10月,原告到新西兰探亲,被告也先后回国与原告短暂团聚。被告于2008年1月回国探亲,2月份回新西兰后至今未回。此后双方曾通过电话、信件联系。但从2012年2月至今,被告失去音讯,电话不通,写信未回,属失踪状态。因长期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,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,现双方感情已破裂,无和好可能,故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原、被告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4年4月7日在北京登记结婚。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。双方未生育子女。婚后双方分别居住在中国和新西兰,并互相到对方居住地探望。2008年2月,双方团聚后未再见面。从2012年起,原告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。

庭审中,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。

上述事实,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原、被告长期分居两地,不能很好地进行沟通交流。近年来原告已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,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,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,理由充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院依法缺席判决。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原告张*与被告鞠*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,由被告鞠*负担(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)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原告张*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被告鞠*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同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,上诉于北京**人民法院。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,视为放弃上诉权利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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